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許貞鑾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被告 陳詩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姚億燦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