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031號債權人 蔡王閃 代理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佛教慈濟護法會釋證嚴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李依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究竟為何人,並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三、釋明本件債權債務之具體原因事實及債務人等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法令依據,及本件請求金額具體計算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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