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3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鄒文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3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1年1月13日送達於當時在臺中戒治所執行中之上訴人,上訴人並於111年1月27日透過臺中戒治所監所長官具狀上訴,然前開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並於111年3月25日送達當時於法務部○○○○○○○○○○○執行中之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迄今上訴人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