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強義務辯護人薛政宏律師具保人傅瑞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9020號、107年度偵字第1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瑞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
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7年9月4日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本院聲請羈押,嗣經本院訊問,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後因被告覓保無著,改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傅瑞雄出具現金保證,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本院107年9月4日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覓保無著報告、本院收受訴訟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而本案經起訴後,經合法傳喚被告於109年7月23日行審判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有所獲,後再經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於109年9月30日督促被告到院,具保人亦未能督促被告向本院報到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本院109年7月23日審判程序之報到單及筆錄、本院109年9月30日調查程序之報到單及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9年8月12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972528800號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證。另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新益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