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 告 陳金城
訴訟代理人 李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