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桃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楊成鴻
阮靖哲
周建忠
何永全
許力方
向大明
蘇銀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7月21日航警刑字第10600226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成鴻、阮靖哲、蘇銀泉,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各處罰鍰新臺幣
伍仟元。
周建忠、何永全、許力方、向大明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各處罰鍰
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
一、被移送人楊成鴻、阮靖哲、周建忠、何永全、許力方、向大
明、蘇銀泉等7人(下合稱被移送人7人)於下列時、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6月15日上午9時至12時
(二)地點:桃園國際機場塔台路及聯外道路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分別駕駛如附表所示之遊覽車在桃園
國際機場聯外道路慢速行進,意圖癱瘓機場交通,藉由抗
議政府施政,滋擾公共場所安寧秩序。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成鴻、阮靖哲、周建忠、何永全、許力方、向
大明(下稱被移送人6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承辦員警之職務報告。
(三)現場照片、蒐證錄影光碟。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為避免過度限制言
論自由,兼衡本法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目的,所謂「
藉端滋擾公共場所」,除行為人知其言行干擾公共場所之安
寧秩序仍執意為之外,尚須其言行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
中容許之合理範圍,或其言行對場所秩序之影響難以維持或
回復,始足當之。
四、經查:
(一)被移送人7人於上開時地,分別駕駛如附表所示之遊覽車
在桃園國際機場塔台路及聯外道路慢速行進,有現場蒐證
錄影在卷可憑,再依承辦員警 陳俊良 、 劉佑榆 分別出具職
務報告略以:渠2人分別於106年6月15日上午9至10時
許接獲通報有多部遊覽車集結癱瘓桃園國際機場交通,渠
等到達現場後盤查並引導部分遊覽車駛離,惟仍有20餘部
遊覽車惡意慢行或停滯於塔台路上,造成交通阻塞,影響
旅客出入機場不便等語明確,而被移送人等人刻意阻塞國
際機場周圍交通,可能致旅客延誤班機影響後續行程,顯
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可接受之合理範圍,足以證明被移送
人7人上開行為已造成公共場所之秩序難以維持或回復。
(二)被移送人7人知其行為干擾公共場所安寧秩序:
1.楊成鴻辯稱:因我姊姊和外甥2個人搭桃園捷運到桃園機
場玩,我再從桃園機場接他們回宜蘭云云,然如欲接送家
人,駕駛自小客車即可,楊成鴻卻駕駛遊覽車前往機場,
所辯已有違常情,且依員警蒐證錄影顯示當時機場聯外道
路之外線車道有眾多遊覽車慢速前進,楊成鴻駕駛之遊覽
車位於內線車道,前方尚有約5輛遊覽車之空間可前進,
經員警指揮楊成鴻往前開,楊成鴻卻停滯不前,並於車內
以擴音機喊:「前面塞住了!」等語,顯然楊成鴻係故意
前往機場阻塞交通而干擾公共場所之安寧秩序,其所辯並
不可採。
2.阮靖哲辯稱:當天要帶我太太了解桃園國際機場接機動線
,要接晚上7點多的班機,後來有事情於下午2點多離開
沒有接機云云,惟欲接晚上7點多的旅客,何需於上午12
時前即在機場等待,又未能舉出欲接機之客人名單,且未
接到該旅客即返回,所辯顯不合理,則阮靖哲前往機場係
為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已該當本款規定。
3.蘇銀泉雖經合法通知未到案說明,惟依員警蒐證錄影顯示
員警攔查蘇銀泉駕駛之遊覽車,詢問前往機場目的為何,
蘇銀泉副駕駛座友人代為回答要到第2航廈接下午2點旅
客,約5、6個旅客。員警詢何開到第1航廈及接5、6
個旅客為何開這麼大台遊覽車?該友人代稱沒錢云云,惟
蘇銀泉並未提出旅客名單以實其說,顯然蘇銀泉前往機場
係為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已該當本款規定。
4.周建忠、何永全、許力方、向大明均坦承聽到車內無線電
路召而前往桃園國際機場抗議,則渠等明知其行為干擾公
共場所安寧秩序仍執意為之,合於本款規定。
(三)綜上所述,核被移送人7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
移送人犯後之態度、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冠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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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移送人│駕駛車號│
├──┼─────┼─────┤
│1│楊成鴻│KAA-7255│
├──┼─────┼─────┤
│2│阮靖哲│256V7│
├──┼─────┼─────┤
│3│周建忠│062-V7│
├──┼─────┼─────┤
│4│何永全│KAA-7916│
├──┼─────┼─────┤
│5│許力方│KAA-3527│
├──┼─────┼─────┤
│6│向大明│578-XX│
├──┼─────┼─────┤
│7│蘇銀泉│726-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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