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 張書仁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立杰 律師 羅偉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育正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是否仍欲列被繼承人 蘇春霖 之配偶 林華玉 為本件被告?如欲撤回此部分之訴,請具狀更正修正後之附表4。
二、原告民國110年9月11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追加被告狀更正訴之聲明第2至5項所載被告編號,與附表4所載被告編號似有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