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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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0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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