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紹翔
(現於法務部○○○○○○○○○燕巢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紹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紹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年5月9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24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