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參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柒佰玖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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