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 楊文禮 相對人 林天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之本院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86777號執行案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惟因兩造間之債務尚有其他糾葛未予釐清,且相關證人有偽證情形,相對人之債權應已不存在,聲請人爰已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並由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214號案件審理中(下稱系爭異議之訴)。又系爭執行程序所欲拍賣之標的,乃聲請人於第三人主人廣播公司之50股股份,因廣播媒體為特許行業,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前,不得實施強制執行(參行政院66528臺六六內四三四三),是此乃為保障社會安全公益,為法律所明定而不得作為執行之標的者,且倘該50股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不僅造成聲請人損失50股,又將造成該公司經營權易主之威脅,況聲請人名下還有其他比50股價值更高之財產,可見相對人係故意取得50股,與聲請人在主人廣播公司達勢均力敵,欲使主人廣播公司經營困難,造成股東間之困擾,明顯是要損害聲請之權益,非具正當誠信,為避免聲請人因該拍賣執行而損失巨大,爰請求准予提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即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異議之訴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如無停止執行必要,僅因債務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害及債權人權益。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定有明文,考其第3項之立法理由,乃債務人有數個異議事由時,為防止其分別先後提起異議之訴,藉以拖延強制執行之進行,爰參考德國民事訴訟法第767條第3項、日本民事執行法第34條、第35條規定,應一併主張之,對於未一併主張者,自不得再行以其事由提起異議之訴,而增列第3項規定(參本院卷第55頁至第56頁立法院公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系爭執行程序中提起系爭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審訴字第1214號案卷核閱無訛,應認屬實。惟聲請人於提起系爭異議之訴前,亦曾於系爭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請撤銷系爭執行程序,此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2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6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69號裁定可稽(參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214號卷第39頁至第54頁)。而觀聲請人於系爭異議之訴所提出之異議事由,係以兩造債務尚有糾葛、相關證人偽證等為依據(參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214號卷第3頁、第29頁),惟其既未就該等事由於先前債務人異議之訴繫屬時一併主張,揆諸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及立法意旨,為避免拖延強制執行之進行,其應不得再以該等事由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其復提起系爭異議之訴是否適法已難謂無疑,則其據此聲請停止執行,即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再聲請人雖謂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即其於第三人主人廣播公司之50股股份,乃依法不得執行之財產,且其另有其他可供清償債務之財產,竟對該股份為強制執行云云,然此僅係就執行程序之方法、程序有所爭執,而屬聲明異議之範疇,亦難執此逕認系爭執行程序即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據前揭事由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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