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