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9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吳政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PROSPERGLORYINC.法定代理人 倪家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壹拾柒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玖角參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