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台中縣后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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