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神之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祥 被告 洪金童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審訴字第50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