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0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潔如
周麗君陳冠郁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潔如、周麗君、陳冠郁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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