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0號上訴人 張世春 被上訴人 陳正忠 上列上訴人、原審共同被告 陳秀姿 等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即被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0,133元【計算式:3,400元(分割標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122平方公尺×1361/11286(原告即被上訴人之應有部分比例)=3,740,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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