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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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43號上訴人 陳淑英 被上訴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34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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