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煙波主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97年度竹小字第134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