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告 吳寶莉
施宣健 原告等與被告 簡以珍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應繳金額││號││(新臺幣)│(新臺幣)│├─┼────┼───────┼─────┤│⒈│吳寶莉│5,000,000元│50,500元│├─┼────┼───────┼─────┤│⒉│施宣健│5,000,000元│5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