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49號聲請人 楊景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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