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6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
5等5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1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 官紀龍年 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97年6月30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386號│字第15386號│字第1538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5170號│5170號│5170號││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9日│97年12月9日│97年12月9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5170號│5170號│5170號││判決├──┼────────┼────────┼────────┤││確定│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日期││││├───┴──┼────────┼────────┼────────┤││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備考│字第2675號│字第2675號│字第267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8月4日│97年8月22日│97年11月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5386號│字第15386號│偵字第944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5170號│5170號│5918號││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9日│97年12月9日│98年2月3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5170號│5170號│5918號││判決├──┼────────┼────────┼────────┤││確定│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98年2月23日│││日期││││├───┴──┼────────┼────────┼────────┤││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備考│字第2675號│字第2675號│字第41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