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723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永亦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戚發翔 人債務人 許俊生
一、債務人永亦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永亦興業有限公司強制執行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戚發翔、許俊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