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67號聲請人 陳秋桂 (即 陳金沐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6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0│1│1012.1││││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