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楊光榮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被告 楊勝富
楊文雄 楊文榮 楊粧媚
楊菘棋
楊景驛 上5人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當事人欄「 楊景譯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景驛」。
二、原判決主文欄附表一、附表二「楊景譯」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景驛」。
三、原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楊景譯」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景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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