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30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鑫義選任辯護人鍾承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456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4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鑫義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胡鑫義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執行羈押(羈押已有適當阻隔功效,故尚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嗣於113年12月10日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定於113年12月17日審理,猶待審結。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3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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