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58號抗告人 王創衍 代理人 王創永 相對人 王淑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