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2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依據。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