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陳宥滔 被告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小雯 被告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而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均位於桃園市,且原告自陳其勞務提供地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有民事起訴狀1份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2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之事務所及原告提供勞務之地點,均非本院轄區,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