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償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 廖淑珠 被告 蘇弘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償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由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下同)103年
3月28日以普登字第061020號收件之抵押權設定所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含土地及建物)、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返還予原告;第二項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第一項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新臺幣(下同)4,897,000元。核第一項訴訟標的,其請求之內容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165萬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則為4,897,000元。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等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應以價額最高者即4,897,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素珍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中│西區│後壠子││332│建│562│943/10000│└──┴───┴────┴───┴───┴───┴─┴────┴─────┘┌──┬───┬───────┬─────────────────┬──┐││││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編號│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建築材料及用││││││合計│途│範圍│├──┼───┼───────┼──────────┼──────┼──┤││10244│後壠子段332地│地下層:129.96││2/16││││號│合計:129.96│││││├───────┤││││1││五權西四街148│││││││號地下室│││││├───┴───────┴──────────┴──────┴──┤││含共用部分:建號後壠子段10280建號│├──┼───┼───────┼──────────┬──────┬──┤││10273│後壠子段332地│六層:75.71│陽台:7.55│全部││││號│合計:75.71│花台:1.07││││├───────┤││││2││五權西四街148│││││││號6樓之4│││││├───┴───────┴──────────┴──────┴──┤││含共用部分:建號後壠子段10281建號│├──┼───┬───────┬──────────┬──────┬──┤││10279│後壠子段332地│七層:78.98│陽台:11.76│全部││││號│合計:78.98│花台:1.06││││├───────┤││││3││五權西四街148│││││││號7樓之5│││││├───┴───────┴──────────┴──────┴──┤││含共用部分:建號後壠子段10281建號│├──┼───┬───────┬──────────┬──────┬──┤││18251│後壠子段332地│七層:75.71│陽台:7.55│全部││││號│合計:75.71│花台:1.07││││├───────┤││││4││五權西四街148│││││││號7樓之6│││││├───┴───────┴──────────┴──────┴──┤││含共用部分:建號後壠子段10281建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