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