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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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99年度執聲字第1645號、99年度執字第6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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