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74號上訴人 阮文豪 被上訴人祜華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又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1,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