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文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294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