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93號原告 高朝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淡水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847元【計算式:2,540元×1/3=8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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