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31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煥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出具之債務明細資料(至少須轉呆前一年內之帳務明細)。
二、請求自民國94年2月2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新臺幣新臺幣177,571元係以計算至民國100年5月16日止)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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