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交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苗交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警查獲時之酒精濃度值、酒後行駛之時間及路段、肇事產生實害,併參酌其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撤緩偵字第13號被告乙○○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里○鄰○○街○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自民國97年11月28日15時許起,在苗栗縣苑裡鎮新復里某友人之住處飲用3杯高粱酒,至同日18時許始結束,並在其所有停放在某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休憩。約略半小時之後,即駕駛上述自用小客車,欲返○○○鎮○○里○鄰○○街○號之住處。嗣於同日19時50分許,駕車○○○鎮○○里○○路由南往北方向前進,途經該路段19號前時,終因飲酒後酒精發揮作用,致使注意力不集中,且疏未留意路面四周動態,所駕駛自用小客車之右前方車身因而撞擊丙○○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方車身,而丙○○所有停放之自用小客車,又再行向前滑行,並因之撞擊前方同向由甲○○所停放未懸掛車牌之自用小客車(按車牌號碼實為L7─8021號,登記名義人為賴錫溪)後方車身(均無人受傷)。經此等撞擊後,乙○○為免自曝其酒後駕車肇事之行徑,乃逕自駕車離去,適有丙○○在附近某友人之住處聽聞車輛撞擊之聲響,遂出外查看,驚見其車輛遭致撞擊,便自後方追躡,終在苑裡鎮西勢里南苑巷41之1號前,將乙○○予以攔停,並經報警至現場處理後,以酒精測試器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06毫克,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後,由本署檢察官命以向指定之公益團體(苗栗縣觀護志工協進會)支付新臺幣5萬元,而予以緩起訴處分。然乙○○復於緩起訴期間內之98年9月1日,因故意更犯公共危險罪,而由本署檢察官於同年月30日,以98年度偵字第50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再經本署檢察官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而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署偵訊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丙○○、甲○○於警詢時證述所停放之自用小客車遭被告駕車撞擊等情節大致相符,而被告經酒精測試器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06毫克,且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酒精濃度測試值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事發現場暨車損照片6張等附卷可稽。又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不能安全駕駛」,參諸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吐氣值已達每公升0.55毫克,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1669號函意旨可資參照。且參合當時為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被告於本署偵訊時亦供承:當時天候、路況都很正常,並沒有障礙物會影響我的視線等語,是於外在客觀環境上,並未存有影響被告安全駕駛之情事,致生事故,益徵肇事原因與被告先前之飲酒行為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飲酒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至為灼然,並生有具體之損害,事證已明,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檢察官黃棋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