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89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潘資敬 債務人 潘淑玲 債務人 潘淑雯 債務人 潘淑貞 債務人 潘慧瑩
一、債務人潘資敬、潘淑貞、潘慧瑩應於繼承第三人 潘陳來匏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潘淑玲、潘淑雯,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