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沛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沛志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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