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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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債權人岡山巨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鮑洪祥鮑洪華鮑彩球鮑洪青鮑玉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春妹 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請提出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查詢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二、依貴管理委員會提出對債務人鮑洪華催告之存證信函及回執所載之地址,非鮑洪華之戶籍址,請提出合法催告債務人鮑洪華繳納管理費之證明文件(須含回執)。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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