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226號原告 陳秀香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高子涵
胡玉龍 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 林政達 等48人(姓名、年籍資
料詳附表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被告就其被繼承人陳 楊阿治 所遺之坐落臺中市○○區○○段○○○○○號二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240分之14),應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一編號13至18所示之被告就其被繼承人 陳敬彰 所遺之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二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24分之1),應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與附表一編號1至48所示之被告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二筆土地,應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比例負擔(公同共有者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如附表一所示除被告 陳俐娜 、宋 陳美琴 外,其餘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ㄧ、原告主張:
㈠緣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等2筆土地(面積
:153.68平方公尺、532.2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2筆土地),為原告及共有人 陳楊阿治 (71年4月4日死亡)、陳敬彰(87年7月31日死亡)、 郭宜珮 、 陳世明 、 陳錦秀 、 陳錦美 、 黃士值 、 黃興耀 、 黃國俊 、 黃秀娟 、 陳柏 蒼、 陳柏縝 、 陳綦杉 、 陳敬堂 、 陳如玉 等16人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示)。又原共有人陳楊阿治、陳敬彰2人(陳敬彰亦為陳楊阿治之繼承人)於起訴前皆已死,惟渠等之繼承人就各該土地均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共有人中一人即原告請求上揭原共有人陳楊阿治、 陳敬彰之 繼承人,即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35(為原共有人陳楊阿治之繼承人)、編號13至18所示之被告(為原共有人陳敬彰之繼承人),一併就其等各自繼承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訴請裁判分割。
㈡又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編定為第四種住宅區,依其使用目
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約定。又系爭2筆土地之面積分別為153.68及532.29平方公尺,共有人數眾多,如採原物分割為分割方法,各共有人實際分配所得土地面積甚微,縱分得土地亦為無法使用之畸零地,無甚經濟價值,系爭2筆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現場未懸掛門牌),亦不知何人居住,故本件共有物分割應採變價分割、分配價金為宜。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林政達、 林瑪麗 、 林瑪燕 、 林信勇 、 林秋芬 、 林秋雪 、
林秋足 、 林秋慧 、 周林美珍 、 黃錦溪 、 黃頎懋 :同意變價分割,我們在土地上沒有建物、種植等語(本院卷㈠第51頁反面)。
㈡被告陳俐娜: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本院卷㈠第92頁)。
㈢被告 陳奇正 :我的祖先陳楊阿治、陳敬彰生前住在臺中市○
○區○○路○○○巷○○○號,鐵皮屋為違章建築,現無人居住,出租給他人當倉庫使用等語(本院卷㈠第51頁反面)。
㈣被告 宋陳美琴 :不同意變價分割,要分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2頁反面)。
㈤被告 許明宗 、 童素珠 、 許貞莉 、 許明麗 、 許興元 、 許明愛 、
陳如玉均表示:同意變價分割,不住在系爭土地上等語(見本院卷㈠第51頁反面、第52頁)。
㈥被告陳錦秀、陳錦美均表示:不同意變價分割,要分地,沒
有住在系爭土地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見本院卷㈠第51頁反面、第52頁正面)。
㈦其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答辯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辦理繼承登記部分:
⒈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請求繼承人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系爭2筆土地為原告及共有人陳楊阿治、陳敬彰、郭宜珮
、陳世明、陳錦秀、陳錦美、黃士值、黃興耀、黃國俊、黃秀娟、 陳柏蒼 、陳柏縝、陳綦杉、陳敬堂、陳如玉等16人共有(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原共有人陳楊阿治就系爭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240分之14,其於71年
4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原共有人陳敬彰就系爭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24分之1,其於87年7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3至18所示。系爭2筆土地原共有關係之事實,及陳楊阿治、陳敬彰等之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6至23頁、第26至27頁),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1至35、編號13至18所示之被告應分別就原共有人陳楊阿治、及陳敬彰所持有之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應屬有據。
㈡分割共有物部分:
⒈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2筆土地登記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均如附表二所示),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並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測量之土地複丈成果圖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6至24頁、第75頁),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依前開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⒉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汕穖明文。又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等,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之方法為必要,即令有所主張,法院亦不受其主張之拘束,不得以原告主張之方法為不當,而為駁回其訴之判決。是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設未採其所主張之方法,亦非其訴一部分無理由,故毋庸為部分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69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參照)。復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5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亦應由法院斟酌上述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再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4條第5、6項定有明文。
⒊經查,系爭2筆土地登記為兩造所共有,2筆土地中間為福
德路,亦即均面臨福德路(路寬約1516米),系爭3號土地上有一棟2層樓鐵皮屋,目前無人居住;系爭26號土地上有土造建物及鐵皮屋,據被告宋陳美琴之訴訟代理人表示:鐵皮屋目前由其表哥 陳志和 出租與第三人放置醫療用品作為倉庫,並無人居住等語,此有本院106年10月11現場勘驗筆錄、現場蓋圖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60至62-1頁、第68至70頁)。又系爭2筆土地之面積共685.97平方公尺,共有人數共49人,倘以原物分割之方法,分割後兩造所分配之土地面積細微,恐將成畸零地,無法做為建築目的使用,並減少土地價值,不利於全體共有人;且到庭之被告大部分亦表示願意變價分割(如前所述)。準此,本院斟酌上開一切因素,認系爭2筆土地應採變價分割之方式,將上開土地予以變賣,以價金各按應有部分比例平均分配予兩造,以期發揮上開土地之最高經濟價值,較符合分割共有物應徹底消滅共有關係及公平合理之本旨。又系爭2筆土地上分別有鐵皮屋及土造建物,該鐵皮屋及土造建物所有權人不明,且已長期無人居住。
被告 陳奇正固 提及26號土地上之鐵皮屋目前出租與他人作為倉庫使用,惟出租人是否有合法使用土地之權源亦屬不明,縱系爭2筆土地上有上開鐵皮等建物,亦不影響2筆土地之分割應以變價分割為分割方法之結論,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前開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主張,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又本院審酌上開共有土地之性質、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利益之均衡等情狀,認為系爭土地採變價分割,由兩造分配價金之方式為分割,較為妥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國慶附表一:被告姓名、年籍資料一覽表┌──┬────┬─────┬─────┬─────────────────┬─────────┐│編號│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備註│├──┼────┼─────┼─────┼─────────────────┼─────────┤│01│林政達│48.10.31│Z000000000│花蓮縣○○市○○○街○○○巷○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編號01被告林政達,兼編號2至9、11、12之訴訟代理人│├──┬────┬─────┬─────┬─────────────────┬─────────┤│02│林瑪麗│50.11.22│Z000000000│新北市○○區○○街○○巷○○弄○○○○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03│林瑪燕│52.03.1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04│林信勇│50.10.10│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05│林秋芬│52.05.01│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06│林秋雪│53.11.09│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3樓││├──┼────┼─────┼─────┼─────────────────┼─────────┤│07│林秋足│55.05.1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08│林秋慧│56.12.21│Z000000000│苗栗縣○○鎮○○里0000000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09│周林美珍│33.05.10│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10│ 黃錦江 │36.07.1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11│黃錦溪│38.10.27│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巷○號之2│陳楊阿治之繼承人│├──┼────┼─────┼─────┼─────────────────┼─────────┤│12│黃頎懋│41.10.09│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0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13│陳俐娜│60.01.02│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號4樓│陳楊阿治兼陳敬彰之│││││││繼承人│├──┼────┼─────┼─────┼─────────────────┼─────────┤│14│陳奇正│61.01.3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0段0號4樓之8│陳楊阿治兼陳敬彰之│││││││繼承人│├──┼────┼─────┼─────┼─────────────────┼─────────┤│15│ 江桃 │34.01.25│Z000000000│臺中市○○區○○○巷00○0號│陳楊阿治兼陳敬彰之│││││││繼承人│├──┼────┼─────┼─────┼─────────────────┼─────────┤│16│ 陳志銘 │58.02.10│Z000000000│臺中市○○區○○○巷00○0號│陳楊阿治兼陳敬彰之│││││││繼承人│├──┼────┼─────┼─────┼─────────────────┼─────────┤│17│ 陳志豪 │59.03.13│Z000000000│臺中市○○區○○○巷00○0號│陳楊阿治兼陳敬彰之│││││││繼承人│├──┼────┼─────┼─────┼─────────────────┼─────────┤│18│宋陳美琴│34.11.01│Z000000000│新北市○○區○○路○○○號3樓│陳楊阿治兼陳敬彰之│││││││繼承人│├──┼────┼─────┴─────┼─────────────────┼─────────┤││ 宋俍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新北市○○區○○路○○○號3樓││├──┼────┼─────┬─────┼─────────────────┼─────────┤│19│ 許婉萍 │62.03.19│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段○○○巷○○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20│ 許婉菁 │64.04.19│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巷○號5樓之1│陳楊阿治之繼承人│├──┼────┼─────┼─────┼─────────────────┼─────────┤│21│ 許婉玉 │65.10.03│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4│陳楊阿治之繼承人│├──┼────┼─────┼─────┼─────────────────┼─────────┤│22│許明宗│68.08.04│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巷○○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23│童素珠│42.05.1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4│陳楊阿治之繼承人│├──┼────┼─────┼─────┼─────────────────┼─────────┤│24│許貞莉│67.01.03│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4│陳楊阿治之繼承人│├──┼────┼─────┼─────┼─────────────────┼─────────┤│25│許明麗│43.01.31│Z000000000│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巷0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26│許興元│45.07.14│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巷○○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27│許明愛│52.06.22│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28│ 陳楊嫦娥 │21.05.11│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號15樓│陳楊阿治之繼承人│├──┼────┼─────┼─────┼─────────────────┼─────────┤│29│ 陳瓊花 │44.07.20│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30│ 陳如君 │76.08.29│Z000000000│新竹縣○○鄉○○村00000000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31│ 陳沛璇 │77.12.2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巷○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32│ 陳韻微 │79.03.17│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巷○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33│ 陳柏學 │87.10.0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巷○號│陳楊阿治之繼承人│├──┼────┼─────┴─────┼─────────────────┼─────────┤││ 林渝欣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臺中市○○區○○路○○○巷○號││├──┼────┼─────┬─────┼─────────────────┼─────────┤│34│ 陳慶超 │50.10.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號15樓│陳楊阿治之繼承人│├──┼────┼─────┼─────┼─────────────────┼─────────┤│35│ 陳昱成 │53.11.16│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號15樓│陳楊阿治之繼承人│├──┼────┼─────┼─────┼─────────────────┼─────────┤│36│郭宜珮│59.11.08│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號之1││├──┼────┼─────┼─────┼─────────────────┼─────────┤│37│陳世明│33.03.13│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3││├──┼────┼─────┼─────┼─────────────────┼─────────┤│38│陳錦秀│35.08.11│Z000000000│南投縣○○市○○路○街○○巷○○號5樓││├──┼────┼─────┼─────┼─────────────────┼─────────┤│39│陳錦美│42.07.09│Z000000000│南投縣○○市○○路○街○○巷○○號5樓││├──┼────┼─────┼─────┼─────────────────┼─────────┤│40│黃士值│36.09.20│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巷○○弄○○號││├──┼────┼─────┼─────┼─────────────────┼─────────┤│41│黃興耀│63.08.05│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巷○○弄○○號││├──┼────┼─────┼─────┼─────────────────┼─────────┤│42│黃國俊│80.04.04│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巷○○弄○○號││├──┼────┼─────┼─────┼─────────────────┼─────────┤│43│黃秀娟│65.08.25│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號6樓││├──┼────┼─────┼─────┼─────────────────┼─────────┤│44│陳柏蒼│79.08.23│Z000000000│屏東縣○○鄉○○路○○○○○號││├──┼────┼─────┼─────┼─────────────────┼─────────┤│45│陳柏│81.07.13│Z000000000│屏東縣○○鄉○○路○○○○○號││├──┼────┼─────┼─────┼─────────────────┼─────────┤│46│陳綦杉│39.02.20│Z000000000│南投縣○○鄉○○路○○○巷○○號││├──┼────┼─────┼─────┼─────────────────┼─────────┤│47│陳敬堂│46.05.22│Z000000000│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48│陳如玉│69.07.05│Z000000000│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14││└──┴────┴─────┴─────┴─────────────────┴─────────┘
附表二:臺中市○○區○○段○○○○○號原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原共有人│地號│3│26│備註│││姓名├───────┼────┼────┤││││面積:平方公尺│153.68│532.29││├──┼────┼───────┼────┼────┼────────────────┤│01│陳秀香│應有部分│516/1440│516/1440││││├───────┼────┼────┤││││訴訟費用負擔比│516/1440│516/1440│││││例││││├──┼────┼───────┼────┼────┼────────────────┤│02│陳楊阿治│應有部分│14/240│14/240│71年4月4日死亡,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被告為陳楊阿治之繼承人,││││訴訟費用擔比例│14/240│14/240│訴訟費用由其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03│陳敬彰│應有部分│1/24│1/24│87年7月31日死亡,附表一編號13至│││├───────┼────┼────┤18所示之被告為陳敬彰之繼承人,訴││││訴訟費用擔比例│1/24│1/24│訟費用由其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04│郭宜珮│應有部分│1/24│1/24││││├───────┼────┼────┤││││訴訟費用擔比例│1/24│1/24│││││││││├──┼────┼───────┼────┼────┼────────────────┤│05│陳世明│應有部分│1/4│1/4││││├───────┼────┼────┤││││訴訟費用擔比例│1/4│1/4│││││││││├──┼────┼───────┼────┼────┼────────────────┤│06│陳錦秀│應有部分│1/28│1/28││││├───────┼────┼────┤││││訴訟費用擔比例│1/28│1/28│││││││││├──┼────┼───────┼────┼────┼────────────────┤│07│陳錦美│應有部分│1/28│1/28││││├───────┼────┼────┤││││訴訟費用擔比例│1/28│1/28│││││││││├──┼────┼───────┼────┼────┼────────────────┤│08│黃士值│應有部分│1/112│1/112││││├───────┼────┼────┤││││訴訟費用擔比例│1/112│1/112│││││││││├──┼────┼───────┼────┼────┼────────────────┤│09│黃興耀│應有部分│1/112│1/112││││├───────┼────┼────┤││││訴訟費用擔比例│1/112│1/112│││││││││├──┼────┼───────┼────┼────┼────────────────┤│10│黃國俊│應有部分│1/112│1/112││││├───────┼────┼────┤││││訴訟費用擔比例│1/112│1/112│││││││││├──┼────┼───────┼────┼────┼────────────────┤│11│黃秀娟│應有部分│1/112│1/112││││├───────┼────┼────┤││││訴訟費用擔比例│1/112│1/112│││││││││├──┼────┼───────┼────┼────┼────────────────┤│12│陳柏蒼│應有部分│1/56│1/56││││├───────┼────┼────┤││││訴訟費用擔比例│1/56│1/56│││││││││├──┼────┼───────┼────┼────┼────────────────┤│13│陳柏│應有部分│1/56│1/56││││├───────┼────┼────┤││││訴訟費用擔比例│1/56│1/56│││││││││├──┼────┼───────┼────┼────┼────────────────┤│14│陳綦杉│應有部分│1/28│1/28││││├───────┼────┼────┤││││訴訟費用擔比例│1/28│1/28│││││││││├──┼────┼───────┼────┼────┼────────────────┤│15│陳敬堂│應有部分│1/28│1/28││││├───────┼────┼────┤││││訴訟費用擔比例│1/28│1/28│││││││││├──┼────┼───────┼────┼────┼────────────────┤│16│陳如玉│應有部分│1/28│1/28││││├───────┼────┼────┤││││訴訟費用擔比例│1/28│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