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0四五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亮橘色圓形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叁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0四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MDMA一顆,係違禁物,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之亮橘色圓形藥錠一顆,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此有該航空醫務中心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航藥鑑字第0九八00三五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將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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