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98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
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
複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被   告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續
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
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判決送達後當然
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177
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日出溫泉
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雷金富 ,嗣於本院95年
8月10日判決後之95年8月15日變更為乙○○,有原告提出被
告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一份,在卷可
參,兩造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定本件民事訴訟,被告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由法定代理人乙○○續行訴
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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