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4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45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645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4月18日與原告訂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詎料,自94年12月5日起,被告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現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
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二)上期未收利息:2元。(三)利息計算:⑴、給付期限
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11月1日
起至94年12月5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合計
3065元(按契約書第3條)。⑵、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
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1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7條)及帳務管理
費0元(按契約書第4條)。又按契約第11條,被告未依約
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自應
負給付之責任。原告之主張,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影本乙份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本判決為就適用簡
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併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月  29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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