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除字第4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39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3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8年度審除字第45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133546│股票│1│10│││1│││││││├─┼───────────────┼──────────────┼────┼───┼────┼───┤│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133547│股票│1│10│││2│││││││├─┼───────────────┼──────────────┼────┼───┼────┼───┤│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133548│股票│1│10│││3│││││││├─┼───────────────┼──────────────┼────┼───┼────┼───┤│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E-145256│股票│1│1│││4│││││││├─┼───────────────┼──────────────┼────┼───┼────┼───┤│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E-145257│股票│1│1│││5│││││││├─┼───────────────┼──────────────┼────┼───┼────┼───┤│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628984│股票│1│10│││6│││││││├─┼───────────────┼──────────────┼────┼───┼────┼───┤│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E-924738│股票│1│1│││7│││││││├─┼───────────────┼──────────────┼────┼───┼────┼───┤│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E-924739│股票│1│1│││8│││││││├─┼───────────────┼──────────────┼────┼───┼────┼───┤│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E-924740│股票│1│1│││9│││││││├─┼───────────────┼──────────────┼────┼───┼────┼───┤│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E-924741│股票│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