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魏慧夷┌────────────────────────────────────────┐│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華南商業銀行│97年1月5日│300,000元│PC0000000│││││潮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