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2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2.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3.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