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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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458號

原告承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

訴訟代理人 楊苡菁

被告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金臻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彥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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