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楊雪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列印資料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岫雯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3695-3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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