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45號原告 許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被告 湯珮如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告 陳銀山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原告與被告湯珮如離婚」。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五項「兩造所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與被告湯珮如所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准依聲請人之請求更正。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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